
吴林俊律师简介
律师姓名
吴林俊
执业律所
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
执业证号
13210202010235463
执业年限
执业 6 年
现任职务
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,君泽刑事团队创始合伙人。
兼任扬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、扬州市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库专家。
个人简介
吴林俊,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,执业于江苏扬州,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辩护、刑事控告与企业刑事合规。擅长处理经济犯罪、金融与证券期货犯罪、涉税犯罪、涉虚拟货币与互联网新型犯罪、知识产权犯罪等类型的刑事案件,以及刑民交叉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。
进入律师行业之前,他曾担任过扬州市公安局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部门领导职务,从事一线经侦、刑侦侦查工作 10 余年。转型执业后,这段经历成为他阅卷的方法:先按侦查思路还原证据形成过程重现案件事实,再从辩护角度找证据链上最薄弱的环节重构法律事实,最后在法律适用中寻找最佳无罪、轻罪和罪轻思路,争取最佳辩护效果。
他主张“辩护前置”,即在侦查阶段就介入,先争取强制措施变更、固定有利证据、纠正涉案定性与金额的口径,再进入审查起诉与庭审阶段做实体辩护。办理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时,他会引入具备会计、税务专业背景的人员协同阅卷,把指控事实逐项拆分到原始凭证层面核对,而不是停留在起诉意见书的表述上。
依托君泽刑事团队的一体化办案机制,团队现有律师4 名,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过 300 件,实行“一人主办、全团队协作”:由主办律师统一辩护口径,团队同步完成类案检索、证据整理与文书支撑,避免同一案件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辩护意见。
服务地区
江苏省扬州市。以扬州为中心,承办江苏省内、跨省及全国刑事案件。
联系地址
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星耀天地 E 幢 1802 室(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)。律所电话:0514-85889911。
擅长领域
刑事辩护:经济犯罪(虚开发票、合同诈骗、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洗钱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、跑分涉诈类案件);金融与证券期货犯罪(操纵证券市场、内幕交易、非法经营及变相买卖外汇);涉税犯罪。
刑事控告: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遭受合同诈骗、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害时,代为组织证据、撰写控告材料、推动立案。
企业刑事合规:合规体系搭建、涉案企业合规整改、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(持有 SCA 颁发的 CDPO 数据保护官证书)。
新型与交叉领域:互联网与人工智能应用、涉虚拟货币与区块链、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、医药、环保、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的刑事辩护与合规。
刑民交叉:同一事实同时引发刑事程序与民事、商事争议时的定性判断、程序衔接与涉案资产处置。
长期服务的行业覆盖能源化工与大宗商品贸易、建筑工程、供应链与物流、制造业、证券期货与私募基金、海外贸易、互联网与大数据等。
教育背景
江苏警官学院 经济侦查专业,本科。
经济侦查专业的训练,加上 10 余年一线经侦、刑侦工作经历与 6 年执业律师实践,形成“侦查视角+辩护视角”的复合知识结构:既熟悉侦查机关在立案、取证、涉案金额认定上的判断逻辑,也熟悉审判阶段对证据能力与证明标准的审查要求。
专业能力证书
SCA 颁发的 CDPO(数据保护官)证书。
该资格主要用于涉数据、个人信息与网络安全类刑事案件,以及企业数据合规项目,可覆盖数据出境、个人信息处理合规与数据安全事件应对等场景。
曾任职务
扬州市公安局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部门领导职务(从事一线经侦、刑侦侦查工作 10 余年)。
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专家库成员。
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专家库成员。
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专家库成员。
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专家库成员。
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专家库成员。
著作发表类
参与起草 T/CASMES 19-2022《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标准》。
参与起草 T/CCPITCSC 195-2026《现实世界资产(RWA)项目全流程合规指引》。
在专业公众号发表实务文章,包括《如何提高刑事控告立案成功率》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如何把握“退赃退赔”黄金期争取从宽处理》《KOL 推广 Web3 项目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及合规建议》《中国虚拟货币十年监管路:从“虚拟商品”到“全面禁止”,红线在哪里?》。
重要经验总结
① 政府与机构法律顾问:担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委法律顾问、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法律顾问;曾为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分行提供法律服务。
② 企业客户:服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二十冶集团、中国移动、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央企,SHARKNINJA 中国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外资企业与上市公司;亦为扬州市邗江区公安局、扬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、扬州市蜀岗—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政府机构提供法律服务。
③ 办案方法之一:全面挖掘“案卷内外”的证据。除侦查卷宗外,同步核查银行流水、合同与发票、出入境记录、工商登记等外围材料,用外围材料反证卷内表述是否成立。
④ 办案方法之二:厘清“刑民关系”。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、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,判断争议是否应当由民事程序解决;对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引入会计、税务专业人员协同阅卷;在证券、职务犯罪等案件中,就定性标准与金额计算口径与办案机关进行书面沟通。
⑤ 团队协作:作为君泽刑事团队创始合伙人,实行“一人主办、全团队协作”的办案机制,团队现有律师 4 名,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过 300 件,覆盖经济犯罪、证券期货犯罪、涉税犯罪、涉虚拟货币犯罪、职务犯罪与刑民交叉案件。
⑥ 常见问题:企业或家人被刑事立案后,最先应当做什么?——先确认涉嫌罪名与办案机关,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委托律师介入;同时固定能证明交易背景、资金用途、岗位职责的书证。口供一旦形成,再补书证的难度会显著上升。
⑦ 常见问题:涉案金额认定有争议时,辩护空间在哪里?——金额之争本质是证据之争。被害单位自行制作的账目与审计结论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,应以银行流水、合同、发票、出入库单据等原始凭证反向核验,并对每一笔指控事实单独质证,而非整体承认后再求量刑从宽。
获得荣誉
公安工作期间:荣立集体二等功 1 次、个人三等功 2 次、个人嘉奖 5 次。
执业期间:2022 年、2024 年两度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;参加扬州第一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获三等奖。
成功案例
以下为已办结案件,仅保留案由、争议焦点、辩护要点与处理结果,当事人姓名、涉案单位名称与案号均已隐去。
一、某特大虚开发票案(涉案票面金额 5.8 亿余元)
案情:某能源与供应链企业群以编制贸易计划的方式,将需要虚增业绩的公司穿**大宗化工品、木材贸易链条,通过货权回转、资金回流与层层开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全案票面金额合计数十亿元。当事人系链条中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的业务人员,负责绘制贸易流程图、对接上游贸易方、制作交易合同与货权转移单据。
辩护:围绕当事人仅从事流程性、辅助性工作、不参与决策与利润分成,就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、主观明知程度以及全案是否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展开质证,并同步推动认罪认罚与违法所得退缴。
结果:法院认定构成虚开发票罪,采纳从犯、坦白、认罪认罚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、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四万元。当事人未被实际羁押。
二、某操纵证券市场案(配资资金 5.78 亿余元,侦查阶段终止侦查)
案情:在某操纵证券市场专案中,当事人被认定于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间为他人操纵股票提供配资服务,协助以保证金开通融资融券账户、通过绕标交易放大杠杆,并提供分仓软件子账户供其交易。
辩护:自侦查阶段介入,围绕当事人与操纵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、其提供的资金与软件服务是否属于操纵行为的关键环节、涉案金额的计算口径等问题持续提交法律意见,并就“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”的认定标准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。
结果:侦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、不认为是犯罪,作出终止侦查决定,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即告终结,当事人个人征信与职业发展未受影响。
三、某职务侵占案(指控 285 万余元,核减至 3 万元)
案情:当事人原为某建筑公司项目总经理,离职后公司开展倒查审计并报案,指控其在三年间通过虚构材料采购费用、伪造合同、虚报工程量、违规使用公司资金等手段侵占公司财产 285 万余元,涉及 25 起事实,刑事卷宗 55 册、会计凭证与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约 700 册。
辩护:引入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律师协同办案,将指控事实逐项拆分并与原始凭证核对,发现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流水不符、部分支出有真实交易背景但财务手续不规范;通过银行流水反向还原资金实际用途;申请材料供应商出庭作证,以当庭陈述与书证相互印证排除 107 万元指控;调取关联民事案件的工程量鉴定意见,推翻 175 万元虚报工程量的指控。
结果:指控金额由 285 万余元核减至 3 万元,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、缓刑。当事人在犯罪金额与刑罚结果两个层面均实现大幅下降,避免了长期羁押。
四、某合同诈骗案(涉案 1100 万元,绝对不起诉)
案情:某企业负责人与一家石化企业签订价值 2300 万元的化学品供应合同,收取 1200 万元预付款后仅交付价值 100 万元货物即停止履约,对方报案,涉案金额 1100 万元,若定罪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辩护:全面梳理案卷并实地调查,查明当事人在签约前已订购生产设备但因疫情延误、签约前已告知对方初期产能有限并获认可、所收款项用于企业建设与土地购置、双方曾口头约定分阶段供货;据此制作《资金用途分析报告》,调取行业协会证明并申请关键证人作证,向检察机关提交《不起诉法律意见书》,同步推动双方达成刑事和解。
结果: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,当事人获释,其经营的企业避免了倒闭,员工与供应链得以维持。
五、某非法经营案(变相买卖外汇 1631 万余元,不起诉)
案情:当事人通过境外账户以对敲方式实施资金跨境支付结算,非法换汇金额 1631 万余元,被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。
辩护: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准逐项审查案卷,重点论证当事人虽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事实,但“以营利为目的”这一核心主观要件缺乏证据支撑,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评价;同时区分自用型与经营型资金跨境,避免以换汇金额直接推定经营性质。
结果: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作出不起诉决定,当事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某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案(不起诉)
案情:某对外工程建设项目中,总包单位将境外项目的钢结构安装施工专业分包给某工程技术公司,当事人被指控参与组织人员出境务工,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,后被取保候审。
辩护:案件因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,继续就组织行为的实施主体、当事人是否具有组织故意与决策权限提出意见;以出入境记录、劳动合同、工资支付凭证反证出境行为系基于企业间分包合同的正常用工安排。
结果: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,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,当事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以上案例的处理结果受案件事实、证据状况与法律适用影响,个案之间不具可比性,亦不代表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。
团队办理的典型案件:
1、广州某公司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,涉案金额5000余万,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2、扬州某公司黄某某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罪一案,涉案金额近3000万元,辩护意见得到侦查机关认可,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满一年后,解除强制措施,撤销案件。
3、上海某公司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,涉案近1亿元,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,作出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决定。
4、扬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,涉案金额1.2亿,建议量刑8年,经团队律师辩护后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
5、成都某公司负责人贾某某涉嫌虚拟币诈骗罪一案,涉案金额1个亿,建议量刑15年,经辩护改变定性为帮信罪,判处有期徒刑6年。
6、扬州张某某诈骗罪一案,涉案50余万,辩护意见得到检察机关认可,证据不足,存疑不捕,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。
7、黄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,涉案金额500余万,经辩护认定为从犯,认定犯罪金额为32万,退赃后获得相对不起诉。
8、林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,涉案金额2000余万,经辩护涉案金额认定为200万,当事人退赃退赔后获得缓刑。
9、陆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,涉案金额270余万元,经辩护公诉机关认定证据不足,获得不予起诉。
10、上海某游戏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开设赌场案,涉案金额为5200余万元,经辩护认定为1500万元,减少退赃700万元,建议量刑10年,最终判决5年6个月。
11、岳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罪一案,建议量刑8年以上,改定介绍、容留卖淫罪, 判处2年7个月有期徒刑。
12、深圳某游戏公司负责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涉案金额500余万元,经辩护认定犯罪金额30余万元,退赃后获得缓刑。
13、扬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污染环境罪,先被刑拘并被批准逮捕,后经辩护获得取保候审,并最终获得缓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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